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2]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年)》[N].人民日报,2018-02-2。
http://www.jssydw.com/m/49534.html